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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付超炬玉陈涛、张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超炬,陈涛,张爱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付超炬,男,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连云路**号**号楼*单元*层***室。被执行人陈涛,男,汉族,1983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板桥镇陈楼行政村陈楼村*号。被执行人张爱菊,女,汉族,1983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板桥镇陈楼行政村陈楼村*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付超炬申请执行陈涛、张爱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7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陈涛、张爱菊履行欠款546195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陈涛、张爱菊履行欠款546195元及利息的义务,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经查控,被执行人陈涛、张爱菊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及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执行情况告知付超炬,尚有546195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付超炬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3执3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付超炬发现被执行人陈涛、张爱菊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向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