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执恢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启与陆秋、首仁望、龙琼借款合同纠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陆秋,首仁望,龙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1执恢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张启,男,汉族。被执行人陆秋,男,汉族。被执行人首仁望,男,汉族,。被执行人龙琼,女,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启与被执行人陆秋、首仁望、龙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官民一初字第2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启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00,执行费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陆秋、首仁望、龙琼已全部履行完生效判决书的给付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官民一初字第2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