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郑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612号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暂住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暂住某某。周某某、郑某某犯非法经营一案,本院(2016)陕01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二庭就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并处被执行人周某某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郑某某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某某、郑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9日、8月1日,被执行人郑某某、周某某先后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和一万二千元。现被执行人周某某、郑某某已足额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李长平执行员 王治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