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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郑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612号被执行人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暂住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暂住某某。周某某、郑某某犯非法经营一案,本院(2016)陕01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二庭就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执行标的为:并处被执行人周某某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郑某某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某某、郑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5月9日、8月1日,被执行人郑某某、周某某先后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和一万二千元。现被执行人周某某、郑某某已足额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刑初287号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哲审判员 李长平执行员 王治水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