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李胜苹与四川攀星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胜苹,四川攀星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监6号原审原告李胜苹,女,汉族,1968年12月22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瑯环乡瑯环村2村*组**号。原审被告四川攀星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待定)原审原告李胜苹与原审被告四川攀星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5)西昌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执行。审判长 卢 娇审判员 张兴虎审判员 刘云川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立军附本裁定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