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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终4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周锦龙、姚锐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锦龙,姚锐坤,姚小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41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锦龙,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献林,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锐坤,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小欢,女,1984年7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晓利,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冠环,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锦龙因与被上诉人姚锐坤、姚小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向上诉人周锦龙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在该期限内交纳。本院认为,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周锦龙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国鹏审判员  伍小冰审判员  王惠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罗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