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3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赵淑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赵淑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62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10号。负责人:王泽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咏梅,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淑慧,女,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与赵淑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申请被执行人赵淑慧依据(2016)津0103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2017年2月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淑慧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本案的抵押物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被执行人赵淑慧未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世贸支行清偿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2016)津0103民初2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强审 判 员  孙轶群代理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月××日书 记 员  赵宜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