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3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波与孔立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波,孔立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971号原告:陈波。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蜜,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立刚。原告陈波诉被告孔立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陈波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需进一步举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波负担。审判员 刘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许婵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