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2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行与崔鹏飞、吴晓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行,崔鹏飞,吴晓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2民初86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行,住所地荥阳市万山路001号。负责人:孙晓稚,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慧,支行工作人员。被告:崔鹏飞,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荥阳市。被告:吴晓秋,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荥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市支行诉被告崔鹏飞、吴晓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晖人民陪审员 范英奎人民陪审员 崔春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 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