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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1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蛟河市泰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文范、谢桂荣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蛟河市泰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张文范,谢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402号申请执行人:蛟河市泰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蛟河市民主街泰林综合楼一层5门。法定代表人:娄增展,经理。委托代理人:瞿志义,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文范,男,汉族,54岁。被执行人:谢桂荣,女,汉族,52岁。申请执行人蛟河市泰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文范、谢桂荣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吉0281民初174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一、被告张文范、谢桂荣于2016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蛟河泰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金10万元及2016年7月29日至2016年11月29日的利息3.2万元,合计13.2万元;于2017年2月28日前偿还原告蛟河泰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金10万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偿还本金210496.3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10496.32元为本金,从2016年11月30日起至2017年4月29日止,利率按月息1分计算);逾期,则被告张文范、谢桂荣从2016年7月29日起按月息2分偿还原告蛟河泰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利息。二、原告蛟河泰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张文范、谢桂荣名下位于蛟河市长安街道长河委(滨河6号楼)5-3丘-34栋3单元402室95.51平方米房屋在拍卖、折价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三、原告蛟河泰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29元,由被告张文范、谢桂荣共同负担。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蛟河市泰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6057.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文范、谢桂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7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蛟河市泰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未通过法院已向其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蛟河市泰隆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民初174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李 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鲍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