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黄泽情与江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泽情,江永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4民初2335号原告:黄泽情,男,198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威,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国坚,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永胜,男,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黄泽情与被告江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泽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永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黄泽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江永胜向黄泽情支付180000元货款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付违约金至付清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3月15日约为11040元),两者暂合计191040元;2.本案诉讼费由江永胜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31日,江永胜向黄泽情购买钢筋,与黄泽情订立了一份《钢筋购销合同》。双方就货物单价、付款期限等内容达成了协议,并明确约定违约金以未支付货款按日利率0.3%承担违约责任。在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11月16日期间,黄泽情按照江永胜的要求,分批多次向江永胜供应了钢筋,江永胜也支付了部分货款。2016年12月13日,经双方结算,江永胜确认截至当日止,仍有180000元货款尚未向黄泽情支付,并向黄泽情出具了《欠条》为凭。此后黄泽情多次上门催收剩余货款均无果,无奈之下只能向贵院提起诉讼,希贵院依法判允黄泽情诉讼请求,以维护黄泽情的合法权益。江永胜未作答辩。黄泽情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其所举证据和所作陈述因无相反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力的因素,且黄泽情保证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31日,黄泽情(甲方)与江永胜(乙方)签订《钢筋购销合同》一份,其中第二条约定,甲方按乙方所提供的钢筋清单,据甲乙双方约定的交货的时间将货物运至乙方的工地(瑞边村肇花安置房工地)。甲方提供的钢筋只能用于瑞边村肇花安置房工程。第三条约定,1、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甲方向乙方提供不多于200吨钢筋。2、钢筋价格现定每吨2700元,后期按市场价浮动协商。3、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乙方提供的清单分批次交付乙方使用。4、乙方必须在2015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一次性付清所有货款。5、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延期交货、乙方延期付款,除双方协商同意免责外,均按未支付货款日的0.3%承担违约责任,超过结款日7日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要乙方名下与货款等值的固定资产做为抵押,因乙方逾期付款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合同签订后,黄泽情向江永胜配送钢筋,并由江永胜在送货单上签名收货。2016年12月13日,江永胜向黄泽情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兹有江永胜(身份证号码)欠黄泽情(身份证号码)购钢筋款人民币180000元。江永胜在该欠条上签名捺指印。本院认为,江永胜与黄泽情签订的《钢筋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在违约时承担相应的责任。江永胜向黄泽情购买钢筋,但未清偿货款180000元,该事实有双方签订的《送货单》及江永胜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述《钢筋购销合同》虽已约定按照未支付货款每日0.3%承担违约责任,现黄泽情自愿按照月利率2%标准,从2016年12月13日起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永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泽情支付货款180000元及违约金(以1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从2016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20.8元,由被告江永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豪娜人民陪审员 骆锦明人民陪审员 张绍针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黄彩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