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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3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付某某、付某某与朱某某、朱某某婚姻财产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陕0323执472号朱某某、朱某某:付某某、付某某与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23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7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人支付案款52200元,案件受理费1251元,负担申请执行费701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可能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存款、拍卖、变卖财产、限制人身自由、限制高消费、罚款、公开曝光、信用惩戒等措施。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