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3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付某某、付某某与朱某某、朱某某婚姻财产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陕0323执472号朱某某、朱某某:付某某、付某某与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23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7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人支付案款52200元,案件受理费1251元,负担申请执行费701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中可能采取搜查、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存款、拍卖、变卖财产、限制人身自由、限制高消费、罚款、公开曝光、信用惩戒等措施。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