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潜山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柱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潜山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天柱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719号原告:安徽省潜山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皖国路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4713936538G(1-3)。法定代表人:林冬冬,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海,安徽皖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柱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天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8245942674734。法定代表人:张方,该委员会主任。原告安徽省潜山县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柱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华武审 判 员 张文胜人民陪审员 程金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潘 峥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