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督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顾吉忠与马成军申请支付令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吉忠,马成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新0109民督14号申请人:顾吉忠,男,汉族,生于1964年1月15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被申请人:马成军,男,回族,生于1977年10月22日,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申请人马成军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顾吉忠称,2016年6月17日被申请人马成军欠申请人顾吉忠购牛款2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承诺于2016年7月20日偿还10000元,2016年8月20日偿还剩余10000元。申请人多次索要无果,现要求被申请人马成军偿还申请人顾吉忠购牛款费2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马成军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顾吉忠购牛费20000元。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