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执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广平、彭秋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广平,彭秋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保109号申请人:王广平,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余江县,被申请人:彭秋水,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原告王广平诉被告彭秋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日立案,申请人王广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彭秋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0.2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于820.2万元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障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彭秋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0.2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当于820.2万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 健人民陪审员 刘素萍人民陪审员 宋春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金 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