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民初16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安徽省兴华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侨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柏树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兴华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侨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柏树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91民初1663号之二原告:安徽省兴华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胡炯。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越,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益青,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省侨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胡炯。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越,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益青,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树新,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皖0191民初1663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告柏树新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西路699号金濠花园南楼共14套商品房(产权证号:蜀500××,建筑面积1904.79平方米。具体房号:201、204、205、206、207、208、209、501、502、504、505、506、507、508),现原告安徽省兴华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侨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柏树新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西路699号金濠花园南楼共14套商品房(产权证号:蜀500××,建筑面积1904.79平方米。具体房号:201、204、205、206、207、208、209、501、502、504、505、506、507、50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戚冠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