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终9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登封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邢妮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登封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邢妮,何某甲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92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俊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歌,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妮。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通,XX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何某甲。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通,XX市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登封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邢妮、原审第三人何某甲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5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登封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雅歌、张某甲,被上诉人邢妮、原审第三人何某甲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通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5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登封市融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钟晓奇审判员  王育红审判员  马婵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梦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