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10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重庆凯川悦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富豪黄家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川悦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富豪,黄家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0312号原告:重庆凯川悦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0号17-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992562799。法定代表人:赵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文斌,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富豪,男,1983年4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黄家凤,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凯川悦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富豪、黄家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凯川悦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川悦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川悦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凯川悦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贾敏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代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