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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7民初31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桂芬、刘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芬,刘刚,张晓彬,张德胜,张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3102号之二申请人:张桂芬,女,196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被申请人:刘刚,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被申请人:张晓彬,女,197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申请人:张德胜,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被申请人:张波,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张桂芬与刘刚、张晓彬、张德胜、张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晓彬名下的冀B×××××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号齐安牌重型平板半挂车、被申请人张波名下的冀B×××××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号麟州牌重型平板半挂车进行查封,申请人张桂芬已于2017年8月25日向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河支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作为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08月17日12时03分,刘刚驾驶冀B×××××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号齐安牌重型平板半挂车组成的半挂列车(该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沿1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112国道1103公里加500米处,牵引车左前轮脱落与牵引车左侧储气筒及左侧车身接触后,反弹至对行车道,遇张德胜驾驶冀B×××××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号麟州牌重型平板半挂车组成的半挂列车由西向东超速驶来,脱落的轮胎又分别与冀B×××××号、冀B×××××号半挂列车左前轮以及左侧后部接触,冀B×××××号、冀B×××××号半挂列车失控驶入公路北侧车道,车前部与沿1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陈启东驾驶的津D×××××号途威牌小型越野客车左侧相接触,造成陈启东及其车上乘车人陈庆安死亡,张德胜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曹庄大队认定,刘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德胜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陈启东不承担事故责任,陈庆安不承担事故责任。申请人作为死者陈启东的法定继承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晓彬名下的冀B×××××号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号齐安牌重型平板半挂车,期限为2017年8月28日至2019年8月27日。二、查封被申请人张波名下的冀B×××××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冀B×××××号麟州牌重型平板半挂车,期限为2017年8月28日至2019年8月27日。保全申请费3102元,由申请人张桂芬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润桐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张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