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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程正方与黄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正方,黄金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4民初1687号原告:程正方,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仰宝峰,安徽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水,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原告程正方与被告黄金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正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仰宝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金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正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黄金水立即向原告程正方偿还借款8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月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即17.4%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3日,黄金水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程正方借款8000元,并承诺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月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计算,黄金水并向程正方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款到期后,程正方以多种方式向黄金水催要,均未果。程正方认为,原、被告间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被告不能如约还款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黄金水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日,黄金水向程正方借款8000元,黄金水并出具了一份借款借据,载明:“借款借据今出借人(程正方)借给(借款人)黄金水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3日至2015年12月30日止,咨询费、管理费及利息费共计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9500.00),本金于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如不能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应按本次借款约定接受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罚息,并承担诉讼费、评估费、保全费、律师服务费等。借款人黄金水,身份证号码,2015年7月3日”。借款到期后,经程正方催要,黄金水没有偿还借款本息。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借款借据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黄金水向程正方出具的借据等证据证明双方间的借款事实清楚,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由于借款8000元的还款期限已届满,黄金水未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程正方要求黄金水立即偿还借款8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程正方要求借期内利率和逾期利率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即17.4%计算,该主张不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金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程正方的借款本金8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17.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黄金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汪 昕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