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3执3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梁明、黄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明,黄博,秦梦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3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明,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被执行人:黄博,男,198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被执行人:秦梦琪,女,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博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明与被执行人黄博、秦梦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3日作出(2017)桂0923执34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冻结被执行人秦梦琪在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亚山信用社(账号:56×××17)的存款以100000元为限,期限为一年。本院于2017年月日向被执行人秦梦琪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秦梦琪在博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亚山信用社(账号:56×××17)的存款100000元至博白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县支行,户名:博白县人民法院,账号:20×××5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丽金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陈思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