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庆州、梁振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庆州,梁振领,魏彩霞,陈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1183号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舞阳县张家港路,机构代码61513402-1。法定代表人:王焱辉,理事长。被告孟庆州,男,生于1981年12月21日,汉族,住舞阳县。被告梁振领,男,生于1972年1月20日,汉族,住。被告魏彩霞,女,生于1978年8月17日,汉族,住址。被告陈良,男,生于1980年9月10日,汉族,住址。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孟庆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以达成和解,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林德成审 判 员 张鹏举人民陪审员 朱 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朱伟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