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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北京健康一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洋,北京健康一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733号申请执行人于洋,女,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被执行人北京健康一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692A房间。法定代表人王晓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洋与被执行人北京健康一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2019号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北京健康一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按照调解确认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健康一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机动车、无登记不动产,本院已将该公司银行账户冻结,同时将健康一号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石劳人仲字【2016】第201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扬审判员  崔凯审判员  赵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任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