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6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环合电镀有限公司与台州市南鹰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环合电镀有限公司,台州市南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6767号原告:台州市黄岩环合电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伟。委托代理人:高勇。被告:台州市南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樱。原告台州市黄岩环合电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南鹰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台州市黄岩环合电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1元,减半收取2850.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环合电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金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