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民初18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丰城市中港建材有限公司与丰城市仕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城市中港建材有限公司,丰城市仕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834号之一原告:丰城市中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小港镇北港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81624574L。法定代表人:龙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游仁甫,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199810905355。被告:丰城市仕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城市剑南华光村1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30927560XL。法定代表人:叶江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丰城市中港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丰城市仕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丰城市中港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丰城市中港建材有限公司以已被告丰城市仕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城市中港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599元,减半收取2299.5元,由原告丰城市中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汪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