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5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学涵诉被告唐山腾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涵,唐山腾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5民初1349号原告:李学涵,男,199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被告:唐山腾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法定代表人:马玉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涵诉被告唐山腾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涵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