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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3民初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株洲市升发贸易有限公司、刘志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株洲市升发贸易有限公司,刘志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3民初76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艳,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株洲市升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攸县网岭镇洞井社区溪塘组。法定代表人:刘志雄,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志雄,女,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升发贸易有限公司、刘志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2017年8月1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市升发贸易有限公司、刘志雄的起诉系自愿,且未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亦未损害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92元,减半收取796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谢 媚人民陪审员  付全国人民陪审员  刘利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罗 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