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3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周荣松、董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周荣松,董丽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3018号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含笑大道永乐佳房D区20幢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665067605D。法定代表人:方与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丽华,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雅文,该公司员工。被告:周荣松,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董丽萍,女,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与被告周荣松、董丽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以与周荣松、董丽萍庭外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建鑫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杜燕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