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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2执7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邢相坤、张言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相坤,张言庆,张海龙,张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7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相坤,男,1979年7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桐庐县。被执行人张言庆,男,1962年7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张海龙,男,1988年4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执行人张海洋,男,1991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邢相坤与张言庆、张海龙、张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言庆、张海龙、张海洋现去向不明,除本案查封被执行人张海龙名下车牌号为浙A×××××的车辆(未扣押到案)外,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122民初4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