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纪林、潘永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纪林,潘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黄纪林,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绍兴市越城区,现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潘永明,男,195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原告黄纪林与被告潘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7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规定,被告潘永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黄纪林借款本金24万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以16万元本金为基准,计算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8万元本金为基准,计算自2016年2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债务较多。经向各大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辖区房产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车辆登记。同时,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另,已向相关部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实施布控及纳入失信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106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陈 滨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