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5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5140陈茂举与孙传涛、段友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举,孙传涛,段友练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5140号原告:陈茂举,女,195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孙传涛,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沭县。被告:段友练,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茂举与被告孙传涛、段友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传涛、段友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茂举撤回对被告孙传涛、段友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修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管晓兰附件: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