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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支行与贺建设、贺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支行,贺建设,贺明明,党前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54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支行法定代表人:邓云飞,男,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俊峰、范鑫,支行员工。被告:贺建设,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9日,住商水县。被告:贺明明,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18日,住商水县。被告:党前进,男,汉族,生于1979年11月5日,住商水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支行与被告贺建设、贺明明、党前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三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三被告的地址,现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致使本院无法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支行的起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水支行预交的诉讼费27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宁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聂聪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