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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81执2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镇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镇宝,杨慧琴,邓旭东,黄娟,XX,XX,黄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81执2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映山红路冠瑞商城17-22号,组织机构代码55088779-3。法定代表人:郭春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振邦,男,1990年5月10日,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系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王镇宝,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执行人:杨慧琴,女,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执行人:邓旭东,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黄娟,女,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系被执行人邓旭东妻子。被执行人:XX,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被执行人:XX,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黄谦,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新城区,本院在执行井冈山九银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镇宝、杨慧琴、邓旭东、黄娟、XX、XX、黄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赣0881执2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以(2016)赣0881民初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XX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井福苑C01幢403室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XX位于井冈山市新城区井福苑C01幢403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祖彬审判员  谢宝飞审判员  张恒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雪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