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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5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义乌市悦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何平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悦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何平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5458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悦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工人北路858号,组织机构代码:00000000-9。法定代表人刘梨花。被执行人何平太,男,1974年9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义乌市悦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平太(2016)浙0782民初15695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何平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何平太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汽车一辆。二、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何平太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虞啸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陈聚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