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2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森才与大埔泰康医院、曹气概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森才,大埔泰康医院,曹气概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2民初668号原告黄森才,男,汉族,1967年5月21日出生,现住大埔县。被告大埔泰康医院,粤埔民证字第02-0002号,地址:广东省大埔县湖寮镇大埔大道419号。法定代表人:曹气概。被告曹气概,男,汉族,1963年11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大埔县。原告黄森才诉被告大埔泰康医院、曹气概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森才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森才向本院提出撤诉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森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为4175元,由原告黄森才负担。审 判 长 范庆红人民陪审员 何云鹏人民陪审员 李俊皓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潘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