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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81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夏萍与李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萍,李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81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夏萍,女,1974年6月20日生,汉族,昆明市人。被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67年3月3日生,汉族,宣威市人。被申请执行人XX,女,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宣威市人,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5322241972********。关于夏萍申请执行李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威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云0381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李明、XX偿还夏萍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0元,2014年12月16日至2016年6月16日的利息67500元,本息合计317500元。2016年6月16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30元,诉讼保全费2108元。该判决书发生效力后,因李明、XX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夏萍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明、XX除划拨的存款8017元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敏& # xB;审判员 李学界审判员 钱      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会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