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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徐家勋与贵州威宁爱心培食品有限公司工伤待遇支付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家勋,贵州威宁爱心培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6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徐家勋,男,1962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威宁县。被执行人贵州威宁爱心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五里岗经开区。组织机构代码:780657024。法定代表人:傅可仁。徐家勋依据生效的威劳人仲字(2016)第40号调解书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贵州威宁爱心培食品有限公司工伤待遇支付争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元,执行费为1100元,合计81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贵州威宁爱心培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履行30000元及执行费1100元,自2017年8月起,每月30日前履行10000元,直至80000元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6执19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英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翼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