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初17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与孔小芹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孔小芹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17898号原告: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地址上海市。主要负责人:戴志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柳枫,女,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孔小芹,女,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原告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孔小芹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撤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闻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马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