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7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洪继表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继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17638号原告:洪继表,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国,上海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主要负责人:陈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霏霏,女。原告洪继表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继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卫国,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陈霏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继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39,348.18元;2.被告赔偿原告利息损失,以39,348.18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被告返还本金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9日17时左右,原告先后收到3条号码为95599的短信通知,告知原告名下农行账户发生一笔金额为34,535.99元消费交易,一笔金额为59.49的手续费交易,一笔金额为4,748.70元的现支交易。原告随即向农行客服电话投诉,原告经查询发现系争交易均发生在香港,但此时原告及卡均在上海,故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民警指导���告持卡在ATM机交易,不料被吞卡。后原告赴被告处交涉,发现当天还有一笔4元的查询费交易,经协商也未能归还,故诉至法院。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根据系争金穗借记卡章程约定,该卡消费取现均需凭密操作,密码是原告掌握并保管的,卡被盗刷是由于原告保管密码不善导致,由于原告的违约行为造成其损失,被告不需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原告在被告下辖七莘路支行处办有一张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的金穗借记卡。2016年9月29日,该卡在香港发生金额为34,535.99元消费交易、金额为4,748.70元的现支交易(产��金额为59.49的手续费)、金额为4元的境外查询费各1笔。原告收到短信通知后,于当天17时50分到被告下属七莘路支行网点进行ATM操作,被吞卡。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下辖的七莘路支行处开通帐户,与其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原、被告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七莘路支行作为系争借记卡的开户银行,应当按照原告的指令支付资金。系争交易行为发生的同时,原告本人与借记卡都在上海,但系争交易行为却发生在香港,说明该取款行为既非原告本人、也不是通过原告的借记卡所为。被告未按原告指令支付资金,应当承担赔偿原告损失本金的违约责任。被告主张原告对卡和密码保管不善,但并无证据证明。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本金并赔偿损失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洪继表39,348.18元,并赔偿以39,348.18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1.8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茅建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易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6gt;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