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3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立伟与程曙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立伟,程曙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3627号原告:刘立伟,男,54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被告:程曙光,男,30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刘立伟与程曙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立伟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立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减半收取59元由原告刘立伟负担。审判员 张国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宫文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