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4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素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素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4457号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70号。法定代表人:陈为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梁毅、梁辉,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素娥,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素娥为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长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莹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