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民初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珠秀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公司、肖贤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珠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肖贤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1161号原告:张珠秀,女。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支公司。负责人:赵红梅,公司经理。被告:肖贤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珠秀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阳县支公司、肖贤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原告遂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珠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3元,减半收取2281.5元,由原告张珠秀承担。审 判 长 廖中元人民陪审员 彭秀兰人民陪审员 侯识时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陈善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