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4民初9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立东诉被告陈秀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东,陈秀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9944号原告:王立东,男,汉族,1967年1月10日出生,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陈秀梅,女,民族不详,1968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新民市兴隆店镇。原告王立东诉被告陈秀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立东负担。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