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4民初9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立东诉被告陈秀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东,陈秀梅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9944号原告:王立东,男,汉族,1967年1月10日出生,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陈秀梅,女,民族不详,1968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新民市兴隆店镇。原告王立东诉被告陈秀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立东负担。审判员 赵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艺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