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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03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继超与信阳遂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超,信阳遂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03民初1286号原告王继超,男,汉族,1989年11月21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委托代理人雷廷,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阳遂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耀,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管彦涛,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继超诉被告信阳遂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继超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继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原告王继超负担。审判长  易艳玲审判员  刘书强审判员  蒋 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段月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