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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执26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李林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李林波,李宇霞,李新儿,孙国根,张鹏,杨小明,杭州榜发贸易有限公司,抚州华鑫纸业有限公司,浙江永通钢构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26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桂花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彭智峰。被执行人:李林波,男,汉族,1980年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李宇霞,女,汉族,1978年5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李新儿,女,汉族,1964年5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孙国根,男,汉族,1963年10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张鹏,男,汉族,1976年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杨小明,男,汉族,1971年5月3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杭州榜发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57号906室。法定代表人:李林波。被执行人:抚州华鑫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桐源乡。法定代表人:李林波。被执行人:浙江永通钢构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新登镇工厂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杨小明。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浙富商初字第3587号民事调解协议,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孙国根、李新儿所有的位于高桥镇云水山居绿荷苑8-××号的房地产【房产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房产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权证号:富国用(2011)第XX号】进行了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5520000元【详见杭州天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天平房估(2016)字第1268号资产评估报告】。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告并展示,并于2016年12月29日10时至2016年12月30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司法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后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告并展示,并于2017年6月29日10时至2017年6月30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平台上对上述房产进行了第二次公开司法拍卖,案外人孙俊峰(公民身份号码:)以最高价5310000元竞得并已缴纳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孙国根、李新儿所有的位于高桥镇云水山居绿荷苑8-××号的房地产【房产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房产权证号:富房权证移字第××号;土地权证号:富国用(2011)第XX号】归买受人孙俊峰所有。二、买受人孙俊峰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岳芳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