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初3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与于学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于学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343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住所地阜宁县城河路59号。主要负责人:单林,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萍,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步勤,该支行员工。被告:于学峰,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与被告于学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292元,减半收取计114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负担。审判员 邵延巧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晓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