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民初36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刘洪光、于启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光,于启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3600号申请人:刘洪光,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被申请人:于启荣,男,195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丘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洪光与被申请人于启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车辆,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于启荣驾驶的小型装载机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案件申请费70元,由申请人刘洪光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芝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代 国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