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陆善鑫与吕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善鑫,吕健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831号原告:陆善鑫,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告:吕健,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原告陆善鑫与被告吕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8月1日,陆善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陆善鑫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陆善鑫负担。审 判 长 郑松青人民陪审员 邱武勇人民陪审员 江永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程诗磊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