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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陆善鑫与吕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善鑫,吕健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831号原告:陆善鑫,男,199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被告:吕健,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原告陆善鑫与被告吕健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2017年8月1日,陆善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陆善鑫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陆善鑫负担。审 判 长  郑松青人民陪审员  邱武勇人民陪审员  江永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程诗磊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