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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5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戴启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戴启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5743号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华海园14幢一至二层102室。法定代表人:陈为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毅,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辉,浙江腾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启波,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戴启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物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苏张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