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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6执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从尚、李贵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从尚,李贵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460号申请执行人:王从尚,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李贵霞,女,197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定远县人,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王从尚与李贵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责任纠纷一案中,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3)凤民一初字第0148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李贵霞与申请执行人王从尚所生育的长女王婷婷、长子王恩保均由申请执行人王从尚带领抚养,被执行人李贵霞自即日起每月共支付抚养费300元至该两子女18周岁止。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中通过司法网络、有关部门及社会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贵霞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马世卫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沈 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