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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25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田恒与被执行人贾福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田恒,贾福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25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田恒,男,1964年8月14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被执行人贾福生,男,1956年2月29日生,山西省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王田恒与被执行人贾福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7)晋0725民初234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但被执行人贾福生并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田恒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贾福生在中国农业银行寿阳县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福生在中国农业银行寿阳县支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清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柳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